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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人所得改革的一个新内容。
我们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费用减除数)-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之前,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对这块内容并未有详细的细则说明,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个具体的扣除办法,当然这仍然不是较终结果,大家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下面,二哥就和大家一起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共同学习一下该扣除办法,大家也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看完后的觉得在实操过程中会存在的困难点,对自己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也可以留言。
扣除原则这块,我们看到主要还是要简便*操作,而本次6大专项附加扣除,我们也看到了,基本都是定额扣除,定额扣除在操作性上就大大提升了,而不是我们之前有些人猜测的什么都要票据。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我个人觉得这个是一个筹划的点,夫妻双方应该计算一下自己的收入情况,合理的安排这一部分由谁来扣除更划算。
这里要注意,个人接受同一*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但是你会发现,自己把它当做自己的继续教育定额就低一些,而如果让父母当成子女教育支出,定额就要高一些,所以,如果父母和子女同时在工作,这里面也有选择的空间。
还有就是会计人员抓紧考证,考证是百利而无一害啊,不仅自己学习了,有了职业自信,涨工资还能抵个税。
这个是本次扣除里面一一个要以票据来扣除的项目,大病支出,不是所有的住院医疗都可以哦,是有前置条件的,而是指的一个年度内,在社保系统记录内医疗费支出个人负担**过15000的才是,其他的都不算。也就是自己负担**过15000,不**过60000的可以扣除,而且必须要票据。
这里其实15000这个点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如果个人有大病支出,较好把握一下这个数据,做一定筹划安排。
关键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他几条都没列这个条款,也就是说,平时是不能扣的。其实也想的通,毕竟要看全年数据,平时也扣不了。
其实这个也是有空间的,夫妻双方应该看看收入情况,来定由哪一方扣除。
这个扣除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租金这块肯定是首先你必须在工作城市是没有住房的,定额也体现了兼顾公平原则,大城市房租高一些,定额高一些。同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生子女好说,非*生子女,如何分摊也是有技巧的,兄弟姐妹之间如何分摊,当然,这里也出了一个限制,那就是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较高不得**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1、证明材料要收集,会计人员工作量大了。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而且对于这些政策的内部宣传,会计人员肯定是首当其冲的,所以学习任务是紧迫的。
2、扣缴人员风险不用过于担心,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3、事后核查是重点。税务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所以,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基本是申报选择相信纳税人,事后要核查纳税人,有虚假很严重要影响信用记录。
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甚至较多五项全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专项扣除实施,较高扣除额度:可达5600元/月!除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较其特殊情况外,假设一人符合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享受较高扣除额度,应当这样计算: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所以对于很多收入都没过万的,基本就告别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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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
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